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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百科全书-第174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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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年。自上路达鲁花赤、总管、按察使(约正三品)十六顷,以下递减至主簿、县尉(正、从九品)二顷。各官职田从官田及荒闲地、户绝地内标拨,召募佃客耕种,依乡原例收租;将拨到顷亩、条段、四至造册申报户部,以后继任官员相沿交割。江南职田初依腹里体例给与,因荒闲地少,实得者无几。至元二十一年改为比腹里减半。至大二年(1309)拘收职田入官,改支禄米,自三品每年一百石依次减至七品以下四十石;四年,仍复旧制。初,前后任官交割,北方以施工布种、南方以芒种时节为限,限前归后官,限后归前官;皇庆元年(1312)改为按支俸月份收租入。元职田租为定额租,交纳实物或折钞,由佃户送纳各官衙门。官员多倚势增租,如袁州路原额每亩米二斗二升,江南湖北道三斗,都增至六斗,福建道廉访司职田租更高达三石。而且不论丰歉,多是全收,并加收斗面、鼠耗,索要他物。各地都有勒迫附近民户认种职田,或佃户逃亡则令民户包纳,或未拨到职田而按应得数额摊配民户纳租的现象。

  明太祖洪武十年(1377),赐百官公田,以其租入充俸禄。后(年代不明)收职田,改为折俸钞颁给,职田制遂废。

  (陈得芝) 
 


    
职役
    职役

  宋代役法之一。也称吏役。封建国家按照户等高下,轮流征调乡村主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某些职务,称差役。这些职务如由封建国家出钱雇人担任,则称“雇役”。差役、雇役、保役及义役都是实行职役的方法。

  宋代官府按照税钱、物力等的多寡,将乡村民户划分为五等(见户等制),再按户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轮差相应的色役。差役分为乡役、州县役两大类:①乡役,是指在乡村基层组织“乡”、“管”或“耆”中担任头目和一般办事人员。包括里正、耆长、户长、壮丁等。里正为一“乡”之长,负责催督赋税,在乡村第一等户中轮差,役满后,勾集去州衙担任衙前。乡书手隶属于里正,为文书会计,轮差第三或第四等户。耆长和户长是一“耆”或一“管”之长。耆长负责督捕盗贼和防止烟火,轮差第一、二等户。户长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税,轮差第二等户。壮丁隶属于耆长,轮差第四、五等户。②州县役,是指在州县官府中担任公吏,包括衙前、人吏、承符、散从、步奏官、弓手、手力、院虞候等,还有杂职、斗子、拣子、掏子、秤子、仓子、解子、拦头、医人、所由等。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库,运输上供官物,筹办时节宴会,送迎官吏,管理馆驿;衙前有军将至左右押衙、都知兵马使等阶,任职日久,一般升至都知兵马使,可出职补官。人吏或吏人,主管文书等,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时,选差中、下户任职;县衙的人吏,有押司、录事等,选差有田产并谙熟公事的乡户任职。承符、散从、步奏官,分属州衙各曹,负责追催公事,选差乡村第三等以上户或坊郭户(有的地区实行雇募)。其下有人力当差。弓手,隶属于县尉,“专捉盗贼”,轮差第三等户。手力,在县衙负责追催公事和在城赋税,轮差第二、三等户。院虞候、杂职,依承符、散从官例,选差乡户。斗子、库子、秤子、拣子、掏子、仓子等,是州县仓库的下级管理人员,选差下户或中户“有行止人”充当。拦头在村店要津设卡收商税,差第五等户。

  宋代的职役始终是差、雇两法兼行,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。宋太祖赵匡胤至宋真宗赵恒时期,差役法逐渐确立。此法规定,官户、坊郭户、未成丁户、单丁户、女户、寺观户免役,乡村下户的职役较少,上户的职役较多较重。对于乡村上户,差役使他们完全控制农村基层政权,并占据部分州县吏职,便于统治广大农民,这是封建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;同时,又使他们承担官府规定的一些义务。对于乡村下户,差役是继唐中叶以来封建徭役的新形式,是封建国家对下户无偿劳动的直接掠夺。

  从宋仁宗赵祯朝起,差役法的弊病日益显露。主要是许多乡村上户在担任衙前期间,因丢失官物或为官吏敲诈等而倾家荡产。因此,乡村上户普遍视衙前役为畏途,想方设法逃避。至和二年(1055),朝廷改行衙前“五则法”:废除里正衙前,只差乡户衙前,将上户按财力和衙前役按重难各分为五等,根据户等的高低轮差相应的衙前。但是,直到宋神宗赵顼朝前,乡户衙前依然是乡村上户的沉重负担。所以,从神宗熙宁四年(1071)开始,在全国范围实行新役法,改差法为雇法,以前的当役人户交纳免役钱,坊郭户、官户等以前无役者交纳助役钱。统称新役法为雇役法或募役法。在雇役的同时,也保留部分差役,如开封府界仍旧轮差下户充当壮丁,上户充当耆长。又如自熙宁七年起,恢复了乡役方面的差法,并与保甲法相结合,形成了“保役法”。这时,即废除户长和坊正,又轮差城乡保丁充当“甲头”,使之催纳赋税、青苗钱和役钱。不久,又废除壮丁、耆长、其职责归于都副保正、大保长;裁减各地弓手名额,用保丁补充原额的人数。宋哲宗元祐元年(1086),除衙前外,恢复差法,按五等丁产簿定差。接着,又逐步实行部分雇法。绍圣年间(1094~1097),改进免役法,同时兼行部分差设法:各地有不纳役钱而轮差壮丁者,依旧;仍以保正、保长代替耆长,甲头代替户长,承帖人代替壮丁,后又以保长取代甲头,负责催税。南宋时,兼行差雇二法,免役钱照旧征收,而大量地差乡户应役。保正承行文书,保长催税,不免赔累甚至破产,因而上户多将此役转嫁给中、下户。宋高宗赵构时,婺州金华县百姓结伙出田和米,帮助役户轮充,称为“义役”,各地陆续仿效。宋孝宗赵眘时,一度命官户跟民户一样,轮差保正。宋宁宗朝直至南宋末年,不少地区实行两浙路的义役,以保证差役的实行,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挠和破坏。

  元代以后,职役通称为“差役”(见杂泛差役)。

  参考书目

  漆侠:《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》,《宋史论文集》,中州书画社,1983。

  聂崇岐:《宋役法述》,《宋史丛考》,中华书局,北京,1980。

  (朱瑞熙) 
 


    
指南针
    指南针

  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。利用磁铁在地球磁场中的南北指极性而制成的一种指向仪器,有多种形体。战国时期,已发现磁石吸铁的现象,并用天然磁石制造“司南之勺”,“其柄指南”。此后,经过长时期的实践,发现人工磁化的方法,造成更高一级的磁性指向仪器。宋代科学家沈括首先记载了地磁偏角,说用天然磁石摩擦钢针,使之磁化成为磁针,可以指南,而常微偏东,并介绍了四种支挂磁针的方法:一是浮于水面,二是放在指甲上,三是放在碗沿上,四是线缕悬挂(参见彩图插页第75页)。宋军中配备指南鱼,是将薄铁叶剪成鱼形而磁化,用于阴

  战国时代的司南(模型)

  天和黑夜判断行军方向。后来又发展成磁针和方位盘联成一体的罗经盘,即罗盘。曾三异在《因话录》中记载当时有“地螺”,“或有子午正针,或用子午、丙壬间缝针”。这种地罗还是一种水罗盘。当时,阴阳家用地罗看风水。在清丈田地和判决土地诉讼时,也使用地罗。据《萍洲可谈》、《宣和奉使高丽图经》、《诸蕃志》和《梦粱录》记载,至晚在北宋后期,指南针已用于航海,南宋时,使用“针盘”导航。这种针盘还使用“浮针”,这对于海上交通的发展,中外经济文化交流,起了极大作用。

  参考书目

  胡道静:《梦溪笔谈校证》卷24,第437条,上海出版公司,1956。

  张怀礼:《指南针,中国人民的伟大发明》,《光明日报》,1951年9月8日。

  (王曾瑜) 
 


    
制钱
    制钱

  明清两代按其本朝定制,由官炉所铸的铜钱。以别于前朝旧钱和本朝的私铸钱。

  明代制钱 元至正二十一年(1361),朱元璋即位前七年,于应天(今江苏南京)设宝源局,铸大中通宝钱,与历代旧钱兼行。洪武元年(1368)在各行省设宝泉局,与宝源局并铸“洪武通宝”钱,严禁私铸。以后各代也多铸钱。

  明代钱币

  洪武通宝钱分当十、当五、当三、当二、当一共五等。“当十”钱重一两,“当五”钱重五钱,余递减。洪武四年改铸大中通宝和洪武通宝为小钱,重一钱,制钱形状亦为圆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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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方孔。小平钱背面孔右有“一钱”两字;当十钱背面除“一两”两字外,孔上还有一“十”字,表示“当十”之意。各行省所铸钱,背面还镌有重量和局名。

  由于铜产量减少和受白银流通的影响,明代铸钱多于元代,但不及宋朝。洪武二十六年,北平、江西、陕西、广东、四川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浙江、广西等十行省共设铸炉三百二十五座,年可铸钱十八万九千余贯,约及北宋铸钱的百分之三。明初以铜产地江西、陕西、山西三省铸钱较多,仅江西即有铸炉一百一十五座,铸钱数占十行省总数的三分之一。其余各省只是强迫民间毁坏铜器缴给官府充作铸钱原料。

  洪武以后,永乐九年(1411)铸永乐钱,宣德九年(1434)铸宣德钱,弘治十六年(1503)后铸治钱。当时朝廷滥发宝钞(见钞)以搜刮民财,并不重视铸钱,铸钱数量不多且多积储不用。官钱不行,导致私铸私贩猖獗。市用新钱多苏、松、常、镇、杭州、临清人私铸。伪钱滥恶不堪。京师流行的一种伪钱,字迹莫辨,触手可碎;有的不用铜而用铅铁,不以铸而以剪裁。每三百文仅值银一钱,致使物价腾涌。嘉靖六年(1527)大规模铸嘉靖钱,且补铸累朝未铸者,三十二年补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,每号百万锭,并铸嘉靖钱千万锭,一锭五千文。以后,隆庆、万历、天启、崇祯均铸有本朝年号钱。时铜价上涨,钱中混入大量铅沙。天启、崇祯新钱,含铜只二三成,质脆薄,落地即碎,民间拒绝使用。

  (从翰香)

  清代制钱 清入关前已开始铸造制钱,名“天命通宝”。顺治元年(1644)定都北京,正式设置户部宝泉局、工部宝源局铸造“顺治通宝”钱。同年颁布钱式命令各省、镇开局鼓铸。此后,京省各钱局铸额卯数、钱文重量、用料规定时有改变,铸局设置的地点和数量也有变更。但终清之世一直是代有鼓铸。

  清代制钱基本形制仍为圆形方孔。钱文正面铸有“某朝通宝”字样(咸丰以后因铸当十、当百大钱,有改铸“某朝重宝”、“某朝元宝”)。制钱背面一般铸有钱局简称,文字为汉字或满汉文并用。雍正以后,以背面铸两个满文字为通例。

  清代钱币左上为努尔哈尔称帝时所铸“天命钱”(满文)

  制钱成分一般以铜六铅四的比例配铸。但配铸比率往往受原料短缺或价格波动等影响而有变动。“顺治通宝”规定七成红铜三成白铅,康熙朝按铜六铅四配铸,雍正朝改为铜铅各半;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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