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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、任姓、妫姓、姒姓等。周初还注意褒封前朝的后裔,如封尧之后于蓟(今北京,后并入燕),封舜之后于陈(今河南淮阳),封禹之后于杞(今河南杞县),商朝之后于宋。诸侯有的是商诸侯国,周予以承认;有的则是新封。
建立诸侯国,要赐以土地山川和人民,同时分予宝器,并有等级差别。传统说法认为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五等爵,而从土地看,公、侯均方百里,伯七十里,子、男均五十里,实际是三个等级。至于土地不足五十里的,则附属于诸侯,叫做附庸。根据西周金文的研究,五种爵称是存在的,而且确有一定制度,但未必有那样固定和规整。
官制据记载西周职官最详细的《周礼》,周王朝设有各统辖若干官员的六卿,其中冢宰,掌邦治,其诸官分司王的宫寝、饮食、皮裘、府藏以及贡赋等事;司徒,掌邦教,其诸官分司土地人民、乡遂、山林川泽等事;宗伯,掌邦礼,其诸官分司宗庙祭祀、冢墓、礼乐、卜祝巫史、车旗等事;司马,掌邦政,其诸官分司军旅、田役、车马、封疆道路等事;司寇,掌邦禁,其诸官分司刑罚狱讼、盟誓、约剂、盗贼、宾客等事。司空,因《周礼》原文残缺,详情不明。
学者多认为《周礼》所记过于详密,西周不可能有这样整齐划一的官制。但与已发现金文对比,《周礼》很多地方相同或相似。据统计,《周礼》现存官名三百五十六官,和金文相同或类似的有九十六官。可见《周礼》有相当成分还是反映西周官制的实际的。
《尚书·顾命》记周成王临终时召见“大保姡А④遣⑼⒈瞎⑽篮睢⒚⑹κ稀⒒⒊肌僖⒂隆保蟊'即召公以下六人就是六卿。康王时金文小盂鼎有“三左三右”,也指在王左右的六卿。六卿的设立,是王朝官制的中心,诸侯国的官制与王朝相似,但规模较小,官名多同于王朝。
国野和乡遂西周时期,周王直接统治地区和各诸侯国都有国、野。王或诸侯所居都城及其近郊称为国,郊以外称为野。居住在国中的是国人,其余则是野人。国与野各方面制度均有所不同。这种差别的产生可能是由于周朝对各地的征服,占统治地位的周人处于国中,被统治的土著则居于野外。
史墙盘铭文拓片
国中分划为乡。周有六乡,诸侯国大的有三乡。据《周礼·大司徒》,其组织形式为: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里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乡有乡大夫,以下各级有长。国人的多数是与贵族有宗法血缘关系的士阶层,他们有议政的权利,当国家遭到大的变故时,王或诸侯要征询他们的意见;他们之中的才能优秀者,会得到选拔推荐。其丁壮日常有义务参加国家组织的田猎、力役;遇有战争,则参加军队,或出征,或戍守。
野一部分分划为遂,其余封予卿大夫作为采邑。周有六遂,诸侯国大的有三遂。据《周礼·遂人》,其组织形式为: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酂,五酂为鄙,五鄙为县,五县为遂。遂有遂大夫,以下各级有长。野人属于庶人,战争时期只在军中从事配合性的杂务。
兵制西周的兵制和国、野的划分及其组织有密切联系。周王朝设六车,或称六师,即由六乡的丁壮组成。《周礼·夏官司马》记载当时的兵制为:五人为伍,二十五人为两,百人为卒,五百人为旅,二千五百人为师,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。当时实际情况未必如此规整,但可看出六乡与六军组织的彼此对应。
六师人员在发生战争时征调组合,但在平时也要定期训练,其方式是在农闲时节举行田猎,每年四次,春季称为蒐,夏季称为苗,秋季称为狝,冬季称为狩。田猎完全按军事组织集合丁壮,具有检阅操练的作用。
周的六乡在宗周时位于西土,所以六师在金文中称“西六师”。金文另有“成周八师”、“殷八师”,可能是成周地区的周人所组成,因位于殷商之地,故有殷八师之称。
周王朝还有一种军事力量,即师氏虎臣(一种虎贲),是常设的军队,由国中贵族子弟中精选的勇士所组成。师氏虎臣侍卫国王,护守王宫,从属者有少数民族的奴隶。
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,与车配合的有徒兵。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,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、戟类兵器。据《诗·皇矣》,早在周文王伐崇时,已使用了钩援、临冲等攻城工具。战争规模日趋扩大,不仅周及其诸侯,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军力。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,周派军与■狁交战,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,可见■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。
法制《尚书·康诰》、《立政》等篇记周公语,追述文王能够“明德慎罚”,强调处理刑狱必须谨慎,表明周朝注意法律的作用。相传西周法律名为《九刑》,或说是“刑书九篇”。
《尚书·吕刑》作于周穆王时,记述当时有墨、劓、■(即刖刑)、宫、大辟(即死刑)五刑。适用五刑的罪行有三千条之多,并规定了五刑如有疑赦时改判罚金的数量。西周晚期全文■■记录了管理狱讼的伯扬父对牧牛一案的判决,所叙述的法律程序和刑罚,大体和《吕刑》一致。
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。据《周礼·小司寇》,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,即所谓八议: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。即使死刑,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。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、命妇,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,“不躬坐狱讼”。西周中期的曶记载曶效父间的讼事,曶派遣其下属代表出庭,取得胜诉,是很好的实例。同一鼎铭还记述在一个荒年,匡氏家众与奴隶二十人盗取了曶谷物十秭,曶出诉讼,匡季以七田、五人作为赔偿,五人成为曶奴隶。这一案例表明,当时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奴隶制的所有关系。
社会经济
奴隶制社会中,奴隶制十分盛行。奴隶的来源,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,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“隶”。
“臣妾”一词,周初已经存在。《尚书·费誓》鲁公誓辞中,将臣妾(男女奴隶)与马牛相提并论,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,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,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。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:“燕侯赏复冂衣、臣妾、贝”,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。
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。《周礼·质人》说:“掌成市之货贿、人民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异。”其中“人民”,注云:“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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婢也。”在同书《大宰》中即称为“臣妾”。臣妾为私家所有,如曶铭所示,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。而自由人作为赔偿,则转化为臣妾,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,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。
“隶”,据《周礼》有“罪隶”与“四翟之隶”两种。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,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,也称为“奴”。据《周礼·司厉》,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,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;女的则交给舂人、槁人之官,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。四翟之隶据说有蛮、闽、夷、貉的分别,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。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。
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,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。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,但如《诗·七月》所描述,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,终身为贵族所使役,地位几与奴隶无异。
井田 西周的国家将土地分授给耕种者,有井田之制。周代用耜进行耕作,耜是翻土工具,头部宽度约为当时五寸。周人流行耦耕,即两人各执一耜,并肩而耕,所成的耕沟称为畎,宽度是一尺;耕田一亩长百步,宽一步;一步是六尺,正好容三畎三垄;授给一夫的土地是百亩,即长百步,宽百步,称为一田。西周金文常见赏赐土地以田为单位,即百亩的田。《周礼·小司徒》说“九夫为井”,即以九田组合为一井。按照理想的规划,九田排成“井”字形,周围八田分由八家耕种,为私田;中央一田则大家合耕,收获归国家所有,为公田。根据地形的差异和土质的区别,又有固定的分配和折算方法。为了调节土地好坏的不均,还规定要定期重新分配。
井田制实质是一种农村公社,和行政组织、军事组织都有不可分的关系。井田制下受田的夫,也就是战争时服兵役的丁壮;作战所用器械、粮食、草料、牲畜,也由国家规定的井数来承担,是为军赋。
农业生产人从其始祖时起便非常重视农业,整个西周时期,农业是最重要的生产部门。
这一时期的农业工具,据考古所见,仍多为木、石、蚌、骨所造。青铜工具也有在农业中使用的,如《诗·臣工》所说:“庤乃钱镈,奄观铚艾。”钱是铲,用来掘土;镈是锄,用来锄草;铚是短镰,用以收获。陕西临潼零口一处西周窖藏中,一次出土铜铲四件,可见青铜工具不是太罕见。
农作物种类较商代有所增加。《诗·七月》:“九月筑场圃,十月纳禾稼,黍稷重穋,禾麻菽麦。”反映了作物的多样性。《周礼·大宰》有“九谷”,注家认为指黍、稷、稻、麻、大豆、小豆、麦、粱、苽,可知古代主要作物在周代业已出现。同书《稻人》等职,对种植技术还有较详细的记述。
《诗·采芑》和《臣工》两篇有畲、新、畲的名称,分别指垦种一年、二年、三年的田。《周礼·大司徒》有类似记载,把较薄的田休闲一二年再行种植。这种休耕制,对促进农业生产有一定作用。
工商在国中居住的,还有百工和商贾。当时的百工多在司空所属的官府手工业中工作,商贾也从属于官府。百工身分卑微,在西周金文中往往与臣妾奴隶并列。商贾地位则较百工为高,但其交易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。据金文兮甲盘淮夷与周的诸侯百姓贸易,都必须到指定的市场进行,要遵守官吏的管理,否则即属非法。至于周人内部的交易,据《周礼》,有特设的市场,货贿、人民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异都在市上交易;商贾有自己的组织,受管理市场的官吏控制,这些都可和兮甲盘等金文相参照。
货币西周继续商代的传统,使用贝币,单位为朋。金文常记用贝作为赏赐,最高数额为百朋,只出现四次。这和《诗·菁菁者莪》“锡我百朋”的记载相同。朋数比商代所见为多。
金(铜)作为货币,也较商代更为流行。金文常见以金为赏赐,其单位为锊;还有罚金,数额多的达到三百锊;曶鼎记赎五人,用百锊。锊是重量单位,相当六两,另一说相当十一又二十五分之十三铢。
土地转让西周中期以下的金文,出现有土地转让的事例,有的是交易或互换,有的是赔偿。前者如卫盉所记,矩伯以田为代价,从裘卫那里两次交换礼玉和皮币,交换以贝朋为价值尺度,田价分别为八朋一田和六朋多一田;或如五祀卫鼎所载,裘卫以五田换取邦君厉的四田。所谓“田”,均指百亩的一夫之田。后者如散氏盘所述,■王因为攻击了散氏,被迫割让一部分土地给散。
为了取